哪些人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瑞安刑事律师 2025-04-20
以下几类人需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1.车辆多次转让已交付未登记,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受让方担责。
2.雇员工作时出事故,雇主担责;若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二者担责,雇主赔偿后可追偿。
3.挂靠车辆出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担责。
4.套牌车出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套牌与被套牌方同意套牌的,二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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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车辆多次转让未登记、雇员事故、车辆挂靠、套牌车这几类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相关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车辆被多次转让且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时,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担责;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雇主担责,若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与雇主连带,雇主赔偿后可追偿;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因为被挂靠人从中获利且有管理义务;套牌车事故中,套牌车与同意套牌的被套牌方连带。若遇到这些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纠纷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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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多类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车辆多次转让未登记,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要对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责任担责;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出事故,雇主通常担责,若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与雇主连带,雇主赔偿后可追偿;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机动车事故,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同意套牌的被套牌方担责。

为避免此类连带责任风险,转让车辆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雇主应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被挂靠方要严格审查挂靠方资质并监督其运营;被套牌方坚决拒绝他人套牌请求,发现套牌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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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车辆多次转让未登记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实际控制车辆,所以发生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风险与控制相统一原则。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雇佣关系及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义务。若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雇员也需担责,雇主赔偿后可追偿。
(3)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机动车运营都有利益关系,发生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套牌机动车事故中,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二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涉及车辆转让、雇佣、挂靠、套牌等情况时,各方需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和风险,遇到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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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车辆多次转让未登记的情况,若发生事故,应尽快确定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由其承担责任。在日常交易中,受让人应督促转让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避免潜在风险。
(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先确认自身责任。若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在承担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雇主在雇佣时应明确告知雇员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积极配合处理赔偿事宜。被挂靠人要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四)套牌机动车发生事故,被套牌方若同意套牌,需和套牌方共同承担责任。被套牌方应拒绝任何套牌请求,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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